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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8-19 17:20:00 文章字号:小 中 大
| 信息分类 | 赤府办发 | 发文日期 | 2023-08-19 17:20:00 | 公开日期 | |
| 文件编号 | 赤府办发〔2023〕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赤府办发〔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赤水市北门片区老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
赤水市北门片区老城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赤水市北门片区老城改造工作,不断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对赤水市北门片区老城改造项目规划区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4.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
赤水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赤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委托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范围
赤水市北门片区老城改造项目规划区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
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六、征收期限
自房屋拟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至9月30日结束。
七、征收签约奖励及期限
奖励标准及期限:拟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模拟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及搬迁奖壹万元/户(10000.00元/户)的奖励;在31-60天内(含60天)签订《房屋模拟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伍仟元/户(5000.00元/户)的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将不予兑现此项奖励。
八、补偿安置原则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的确定。
1.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如有误则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与实地测绘面积不相符,且面积较大、建设时间与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建设时间相近的,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其他房屋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按自建房认定。
2.公房面积的认定。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和租赁合同面积有差距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小于实地测绘面积的,实地测绘面积多出部分,实际有新增自建内容的且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认定为原始租赁方自建房面积。无房屋权属证书的,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国投集团提供的原始档案记载面积;原始档案记载面积大于实地测绘面积,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原始档案记载面积小于实地测绘面积,实际有新增自建内容的,且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认定为原始租赁方自建房面积。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理:由赤水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处理。
十、住宅房屋、营业用房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及周转过渡费发放
(一)住宅安置补偿标准及周转过渡费发放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赤水化腾园安置房源或赤水金福名座项目(含凉水井小区)提供的住宅用房进行选房安置;被征收私有房屋小于或等于45m2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
1.选择赤水金福名座项目(含凉水井小区)提供房源区域内进行选房安置,被征收合法房屋与还房安置房屋按1:1.2比例进行选房安置,安置还房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10m2以内按2800元/m2补差,超出10m2以上至20m2以内按3000元/m2进行补差,超出20m2以上按3200元/m2进行补差。安置还房面积小于被征收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结算。
2.选择赤水化腾园安置房源进行选房安置的,被征收合法房屋与还房安置房屋按1:1比例进行选房安置,超出或不足部分均按各自房屋评估价进行相互补差。
3.新选电梯房楼层差价标准为10元/m2/层,楼层差价随楼层的递增而累加,从第8层(含8层)以上起计价。
4.选房办法: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模拟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其签订《房屋模拟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先签先选、后签后选;若多户同时签订协议,则由签订协议对象户协商确定选房顺序;协商不成的,采用抓阄的方式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5.周转过渡方式及发放标准:本次征收还房安置采用现房安置。周转过渡期从模拟征收协议生效后腾空房屋交钥匙和房屋之日起一次性计算3个月周转过渡费,标准按10元/m2/月计算(车库、仓库参照住宅标准执行)。
(二)营业用房安置补偿标准及周转过渡费发放
补偿安置方式及原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就地选房安置和易地选房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相应楼层进行等面积置换,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还房面积时,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结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安置还房面积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1.就地选房安置:被征收人的一楼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选择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一楼营业用房进行选房安置,安置补偿标准按1:1比例进行等面积置换,安置还房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10m2以内按6000元/m2补差,超出10m2以上至20m2以内按7000元/m2进行补差,超出20m2以上按8000元/m2进行补差。被征收人的二楼及以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选择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二楼以上营业用房进行选房安置,补偿标准按1:1比例进行等面积置换,安置还房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10m2以内按4000元/m2补差,超出10m2以上至20m2以内按4200元/m2进行补差,超出20m2以上按4500元/m2进行补差。安置还房面积小于被征收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结算。
2.易地选房安置:被征收一楼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选择赤水金福名座项目提供的二楼营业用房安置,补偿标准按1:1进行等面积置换,安置还房建筑面积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3200元/m2补差;安置还房面积小于被征收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结算。
3.被征收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选择赤水金福名座项目提供临街道一楼营业用房安置的单价按7000元/m2,实行等价值置换;
4.被征收一楼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选择赤水金福名座项目(含凉水井小区)提供的住宅安置的,被征收营业用房等价折算为被征收住宅面积,再按1:1.2比例进行选房安置,安置还房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10m2以内按2800元/m2补差,超出10m2以上至20m2以内按3000元/m2进行补差,超出20m2以上按3200元/m2进行补差。安置还房面积小于被征收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结算。
周转过渡费:选择就地安置的门市、二楼营业用房先支付一年周转过渡费,后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通知交房之日起再计算3个月周转过渡费。周转过渡期从模拟征收协议生效后,由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腾空房屋搬家交钥匙和房屋之日起计算,周转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选择赤水金福名座项目(含凉水井小区)安置还房的,周转过渡期在签订模拟征收协议一次性计算3个月周转过渡费。被征收一楼营业用房周转过渡费标准按15元/m2/月计算发放,二楼及以上参照住宅标准计算发放。
(三)附属设施采用货币补偿
按以下标准补偿:
1.水、电、气等设施户头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2.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十一、住改非房屋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上进行等价值产权调换: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3.房屋拟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
(二)对以上被征收的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参照相同结构、楼层、地段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具体符合的情形和标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相同结构、楼层、地段的营业用房进行补偿。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缴纳国家税收和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纳税和补交土地收益金。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
3.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不增加补偿。
十二、搬迁补助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60m2(含60m2)以下的按800元/户一次性兑现,61m2至100m2(含100m2)按1000元/户一次性兑现,101m2(含101m2)以上按1200元/户一次性兑现。选择现房安置的按一次性计算兑现、选择期房安置的按两次计算兑现,公房住户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20元/m2的标准计算。选择现房安置的按一次性兑现、选择期房安置的按两次计算兑现,住改非房屋参照此标准计算。确属特殊行业的,
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十三、公房安置原则
1.根据原承租公房住户的家庭状况,若符合公房租住条件的,原则上用市盛隆集团提供的电子信息产业园A四地块商务中心生活配套公房安置,房屋租金按市级公房租赁标准收取。原公房旁的自建房和附属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核查情况按照本方案标准折算成现金一次性支付给原公房租赁户。
2.公房租赁户如有转租、转让或闲置未居住的则一律不再安置。
3.公夹私房屋:指在居住公房的基础上,自行搭建的合法房屋(指已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合法私房部分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45m2以内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可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符合公租房安置条件的,可以选择市盛隆集团提供的电子信息产业园A四地块商务中心生活配套公房进行安置。合法私房部分建筑面积大于45m2以上的实施选房安置。
4.市属公房经鉴定为危房的依法按程序处置;其他行政、企事业公产(公房)依法按程序处置。
十四、依法征收
赤水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后,若被征收人仍未签订《房屋模拟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
十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及安置还房交付时间。《房屋模
拟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发布搬迁公告的腾空交房截止时间内搬家并腾空房屋,且完好交给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等,否则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在征收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二)安置补偿款的领取。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模拟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由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持生效的《房屋模拟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原件、身份证原件,并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水、电、气、电话、电视等相关办结手续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后,方可办理征收补偿款。
(三)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四)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证明。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五)本次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可进行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同一举报事项以先举报者为准,并且为举报人保密。
(六)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即房产证、土地证)的注销,由征收部门函告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予以配合办理。
(七)被征收片区的《房屋模拟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约率达95%以上,自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生效。
(八)北门片区被征收户家庭情况特殊或极其困难,在赤水金福名座项目(含凉水井小区)提供的房源不能满足安置的,由老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研究处置。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赤水市老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七、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水、电、气等设施户头补偿标准表
2.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附件1
水、电、气等设施户头补偿标准表
|
设施名称 |
补偿标准 |
|
自来水 |
1500(元/户) |
|
照明用电 |
800(元/户) |
|
天然气 |
4800(元/户) |
|
闭路电视 |
650(元/户) |
|
座机电话(迁移费) |
100(元/户) |
|
宽带(迁移费) |
100(元/户) |
|
空调挂式(迁移费) |
400元/台 |
|
空调台式(迁移费) |
800元/台 |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
1500元/台 |
|
电热水器(迁移) |
400元/台 |
|
抽油烟机(迁移) |
400元/台 |
|
花园设施 |
实地查看按市场价补偿 |
|
水管 |
15元/㎡ |
|
灯具 |
200-2000元/户 |
备注:选择还房安置的且安置房内已安装有自来水、天然气、照明用电、闭路电视等的开户头不予以补助。
附件2
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
项目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内墙 装饰 |
仿瓷涂料 |
12元/㎡ |
|
|
瓷粉+乳胶漆 |
25元/㎡ |
||
|
木质吊顶 |
160元/㎡ |
||
|
木质阴角线 |
40元/m |
||
|
瓷砖墙裙 |
120元/㎡ |
||
|
电视墙 |
200元/㎡ |
||
|
艺术吊顶 |
130元/㎡ |
||
|
石膏线条 |
10元/m |
||
|
石膏板吊顶 |
80元/㎡ |
||
|
铝塑板吊顶 |
100元/㎡ |
||
|
塑料扣板 |
80元/㎡ |
||
|
三层板吊顶 |
60元/㎡ |
||
|
地面 装饰 |
80㎝×80㎝地板砖 |
130元/㎡ |
|
|
60㎝×60㎝地板砖 |
120元/㎡ |
||
|
45㎝×45㎝地板砖 |
90元/㎡ |
||
|
45㎝×45㎝以下地板砖 |
70元/㎡ |
||
|
耐磨抛光地板砖 |
100元/㎡ |
||
|
大理石 |
230元/㎡ |
||
|
花岗石 |
170元/㎡ |
||
|
实木地板 |
210元/㎡ |
||
|
竹地板 |
180元/㎡ |
||
|
水磨石 |
100元/㎡ |
||
|
复合木地板 |
190元/㎡ |
||
|
强化地板 |
130元/㎡ |
||
|
木质脚线 |
15元/m |
||
|
瓷砖脚线 |
12元/m |
||
|
腰线 |
20元/m |
||
|
金属 门窗 |
铝合金卷帘门 |
160元/㎡ |
|
|
铝合金门窗 |
150元/㎡ |
||
|
不锈钢防盗门 |
1500元/道 |
||
|
铝合金防盗栏 |
160元/㎡ |
||
|
铝合金推拉门 |
150元/㎡ |
||
|
钢条防盗窗 |
100元/㎡ |
||
|
包门 窗套 |
门套 |
450元/套 |
|
|
厕所门(推拉门) |
600元/套 |
||
|
实木大门 |
900元/套 |
||
|
成品门 |
800元/樘 |
||
|
玻璃门 |
600元/樘 |
||
|
雕花门 |
900元/樘 |
||
|
窗套 |
50元/m |
||
|
纱窗 |
100元/㎡ |
||
|
室内 护栏 |
木扶手 |
500元/m |
|
|
铸铁扶手 |
500元/m |
||
|
玻璃栏板及扶手 |
500元/㎡ |
||
|
不锈钢衣架 |
100元/个 |
||
|
不锈钢扶手 |
210元/m |
||
|
铁花 |
210元/㎡ |
||
|
固定柜 |
整体橱柜 |
按市价 |
|
|
酒柜 |
800元/套 |
||
|
壁柜 |
550元/个 |
||
|
吊柜 |
280元/㎡ |
||
|
组合衣柜 |
650元/㎡ |
||
|
储藏柜 |
330元/m |
||
|
电视柜 |
800元/个 |
||
|
玄关装饰 |
400-600元/个 |
||
|
卫生 洁具 |
陶瓷(钢化)面盆 |
330元/套 |
|
|
浴缸 |
680元/套 |
||
|
蹲式大便器 |
210元/个 |
||
|
坐式大便器 |
650元/个 |
||
|
浴霸 |
400元/套 |
||
|
沐浴莲蓬 |
300元/套 |
||
|
固定镜子 |
150元/套 |
|
项目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简易房 |
800元/㎡ |
|
|
简易棚 |
200元/㎡ |
|
|
钢架棚 |
320元/㎡ |
|
|
全封闭室内暗线、暗管 |
6500元/户 |
|
|
室内明线、明管 |
3500元/户 |
|
|
雨阳棚 |
铝合金棚100元/㎡ 塑钢棚80元/㎡ |
|
|
不锈钢防盗窗 |
195元/㎡ |
|
|
墙纸 |
40元/㎡ |
|
|
墙布 |
80元/㎡ |
|
|
土灶台 |
800元/个 |
|
|
钢条防盗门 |
130元/㎡ |
|
|
电视接收器 |
400元/个 |
|
|
水池 |
220元/m³ |
|
|
围墙 |
280元/ m³ |
|
|
室内清光地坪 |
40元/㎡ |
|
|
电子门 |
600元/㎡ |
|
|
电子门(有线) |
200元/户 |
|
|
防撬防盗门 |
1500元/道 |
|
|
木墙裙 |
80元/㎡ |
|
|
木门 |
260元/道 |
|
|
木窗 |
60元/㎡ |
|
|
固定柜(鞋柜) |
300元/㎡ |
|
|
8㎜(以下)玻璃 |
110元/㎡ |
|
|
8㎜(以上含8㎜)玻璃 |
150元/㎡ |
备注:1.装修设施费按照上述标准据实清点补偿,如本方案中没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市场价及使用年限集体研究确定。
2.装修年限在5年以下的按100%进行补偿,装修年限在5—10年的按90%进行补偿,装修年限在10年以上的按80%进行补偿。
3.选择还房安置的,正门出入口的防盗门和外墙玻璃窗(客厅及室内门窗除外)不予以进行补偿,如遇特殊情况集体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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