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水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8-21 16:05 字体:[]

关于《赤水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市文化旅游局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研究讨论,草拟了《赤水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提升行政决策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有关规定,现将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希望各界人士、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意见征求期限:2023年8月22日至9月21日;

联系电话:0851-22860000;

传    真:0851-22870586;

电子邮箱:3065016406@qq.com。

修改意见可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给我局,我局将认真采纳,共同完善《赤水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赤水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赤水市文化旅游局    

2023年8月21日    


附  件

《赤水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民宿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实行民宿等级管理,大力培育品牌民宿,提升民宿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州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赤水市促进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赤党办发〔2023〕3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城乡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以及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手续的新建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三条  民宿客房规模依照旅游民宿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单幢民宿经营用房客房数不超过14间(套),建筑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鼓励农户依法使用宅基地发展民宿,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联建方式兴办民宿的应当符合《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2021〕7号)之规定。

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第四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民宿建设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招商引资民宿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文旅部门牵头,乡镇(街道)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地质公园管理局、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等部门配合确定选址。

(二)投资方编制项目概念性规划方案,由文旅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编制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三)住建、消防部门提前介入,指导投资方按照适用的国家标准编制项目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四)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由属地乡镇按程序报市规委会审查,重大项目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批。

(五)投资方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实施项目,自然资源、住建、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卫健、消防等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指导服务。

第六条  利用自建房改建、扩建后兴办民宿的,比照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办理。

第七条  利用自建房开办民宿(农家乐)的,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明确的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第八条  利用自建房已开设的民宿(农家乐),应当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要求,不符合的应按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  开办民宿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要求:

(一)民宿经营者是民宿行业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住宿房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住宿房屋与实际提供的住宿房屋一致。民宿营业后要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旅店“五必须”要求,并统一使用贵州省特行管控信息系统上传旅客入住信息,同时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二)从事民宿经营,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1.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

2.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3.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

4.对民宿有合法使用权;

5.知晓旅店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6.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安全条件。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民宿房经营:

1.违法建筑、被鉴定为C、D级危房或者地下空间;

2.移动性或者临时性建筑物;

3.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4.依法不得作为民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民宿认定要求和程序

第十条  民宿对外经营,应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第十一条  依法明确和规范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身份信息证明、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标明经营场所空间设施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等4项即可。

如利用自建房屋从事民宿经营无法提交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可提交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为替代,审批单位应予认可。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宿项目须取得民宿认定后方可申请《赤水市促进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赤党办发〔2023〕3号)等相关扶持政策。

新建、改建、扩建民宿项目竣工验收后,正常投入运营,填报赤水市民宿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有关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现场核查通过后,完成认定备案。其中,投资方与赤水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同的民宿项目由市文旅部门负责,其余项目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文旅部门和乡镇(街道)建立统一台账,落实对认定民宿的清单管理。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民宿发展需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民宿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参加各类安全防范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经营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民宿项目的,自2023年1月1日起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投资的新增银行贷款,进行贷款贴息,贴息率为贷款利率的40%,贴息期限1—3年,单个经营主体单个项目的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民宿业主自愿申请民宿等级评定,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旅游民宿、省金山级(五星级)民宿,国家乙级旅游民宿、省银山级(四星级)民宿的除获得省级奖励外,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十佳民宿”、示范民宿的经营主体,享受企业普惠性奖励政策,并按“一事一议”予以奖励。同一主体符合多项评定标准的按最高等次计算奖补,三年内获得更高等级评定的按差额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鼓励民宿业主开发文化类民宿伴手礼,文旅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民宿伴手礼大赛,根据大赛评选结果,按等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民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赤水市民宿备案认定申请表

编号:

民宿拟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固 定 电 话


手 机 号 码


家 庭 人 口


楼      层


房屋占地面积


营业用房面积


客  房  数


床位数


餐位数


其他经营业态


详 细 地 址


民宿认定必备条件

备案认定意见

民宿应符合本办法规定所称民宿有关要求,客房规模依照旅游民宿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


民宿建设所需项目手续齐全,通过验收达到投用条件。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民宿开办相关证照、许可齐全,符合民宿运营条件。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核查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一份、文旅部门一份、属地乡镇(街道)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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