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旅游局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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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业和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体制机制改革;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三)指导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市场;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协助调查处理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查办区域内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市场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四)组织开展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重大活动;指导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重要设施建设;指导和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科技创新发展和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多元化。

(五)指导、管理文艺事业发展;组织、指导文化宣传和学术交流工作;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有序发展。

(六)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和考古工作,推进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监督管理;推进文物和博物馆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监督管理工作;监管全市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和新媒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监管全市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落地电视节目接收、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等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重大公益工程;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负责广播电视业务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查处广播电视违法行为。

(八)协调推进生态旅游和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负责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工作;组织、指导旅游宣传和对外交流活动;指导、协调全市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的研发、生产及品牌创新和宣传营销工作。

(九)组织开展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指导、管理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方区域性合作交流活动。

(十)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技投入,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责调整。

1.职能转变:牵头负责小歌舞娱乐和小网吧安全监管,市直相关部门按照“业务相近”原则参与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牵头负责密室逃脱、剧本杀、点播影院、鬼屋等文化娱乐安全监管。

2.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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