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履行保密审查职能,按照“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经信息发布机关保密审查,发现拟公开的卫生健康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该公文是否可以公开。
(三)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五)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卫生健康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