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省级医疗机构: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贵州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标准印发之日起,原《贵州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试行)》(黔卫健发〔2021〕17号)规范性文件编号520000-2021-20-010同步废止。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基本标准
(修订版)
本标准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一、管理、科室及面积
(一)管理。临床营养科须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科室。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包括营养门诊、营养诊断室、医疗膳食配置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营养食堂内)及肠内营养配制室等。
(三)面积。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总使用面积,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80平方米,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60平方米,场所需满足工作需要。
二、人员
(一)临床营养医师应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并经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合格。三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2人,二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1人,人数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临床营养护士应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护士,并经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合格。三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2人,二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1人,人数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三)临床营养技师应为经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培训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三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2人,二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1人,人数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设置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人员除须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人员配备要求。
(五)三级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相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二级综合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相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三、设备
(一)营养门诊及营养诊断室:至少配备人体成分分析仪、身高体重秤、皮褶厚度仪、握力计、血压计、玻璃纤维软尺、仿真食物模型等。
(二)医疗膳食配置室:至少应分为食品库房、准备间、烹饪间、餐具清洗消毒间及膳食分发间。至少配备食品加工、制作、冷藏、储存、运送的炊具及设备,以及食物称重、称量器具。室内不得有明沟,符合卫生、防火要求。
(三)肠内营养配制室:至少配备空气消毒净化机、微波炉、电磁炉、冰箱、操作台、药品柜、蒸锅、清洗消毒设备、计量仪器及各种配制容器等。
(四)信息化设备:至少配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应当配备与医疗机构HIS、LIS等信息系统相链接的临床营养诊疗系统。
四、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原料档案、餐具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卫生检查制度、科室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