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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4-09-20 15:57 字体:[]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发布,2009年6月27日修订,201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统计局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机构(支队[大队]、科室、站所等)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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