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
《统计法》第8条 |
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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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奖励 |
对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先进集体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10条; |
普查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