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促进我市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五)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部门职责;
(2)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
(3)办理事项和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4)收费依据、标准;
(5)民政服务事项;
(6)其他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等。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
(一)通过网站、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公开;
(四)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在局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如: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第十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