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落实阳光招生政策,完善工作机制,持续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和省、市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入学工作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由赤水市教育体育局根据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模和 承受能力,合理安排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随务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法定监护人)在赤水市城区“三办”(即市中街道、文华街道、金华街道,下同)长期居住的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入学年龄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 周岁,或当年在读小学六年级的外来随迁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进城务工人员在赤水城区“三办”、工业园区、经开区务工,且有稳定工作、稳定收入、稳定居住地,法 定监护人在赤水城区“三办”、工业园区、经开区创业、务工、经商等时间达半年以上(计算时间至当年8月31日),子女随监护 人长期居住。
第四条 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以居住证为主。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教体局按居住地、各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遵照省、市关于学校学位规模要求,结合有空余学位学校情况,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方便入学”工作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条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规定
(一)入学条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市公办学校就读,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市城区“三办”居住地已实际居住满半年(至当年5月31日止),方可向市教体局提出就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城区居住满半年的居住证,或法定监护人购买城区“三办”房屋相关材料。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本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等颁发的满半年有效营业证明);
4.法定监护人非本人父母的,提供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证明书。
(二)入学流程
1.随迁到城区“三办”
(1)入学程序: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城区市中街道、文华街道、金华街道所在小学、初中学校进行资料审查。审查合格后,填写入学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报名端口进行线上预登记,错过网络报名视为自动放弃在赤水公办学校就读,不再组织补报名。预登记数大于城区学位剩余学位时进行电脑派位安置,各家长可通过网络平台查询派位结果,已 派入的及时进行入学确认。未获取派位或不同意派位的由市教体局统筹其他有空余学位学校予以安置入学,如不同意教体局安置入学可回原户籍地所在学校或有空余学位学校入学。录取到公办学校的随迁子女及时入校注册报名,逾期未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在赤水公办学校就读。待学生入学后,各校将报名登记表交教体局备案,并将其就读情况函告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和中心校。
(2)安排学校:首先,安排到城区“三办”监护人居住地有空余学位学校就读;居住地学校无空余学位安置的,由电脑派位统筹安排到城区“三办”有空余学位学校就读;仍无法就读的,由电脑派位统筹安排到城区周边乡镇天台镇、复兴镇、大同镇有空余学位学校就读;仍无法就读的,统筹安排到其他乡镇有空余学位学校就读。
(3)入学报到:按照各校公布名单到对应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2.到城区“三办”外乡镇学校就读
到城区“三办”外乡镇就读随迁子女具备入学条件:小学入学需携带“入学条件”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各相关中心小学申请;在各乡镇(三办”以外)中心小学毕业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直升属地乡镇初中的,无需审核相关材料。首次来赤到初中入学的小学毕业生,需携带“入学条件”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向乡镇各初中申请。各相关学校应及时公布学生入学信息。
第六条 非起始年级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规定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据省、市要求班额标准,在城区“三办”有学位空余前提下,全市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原则上中考报名结束之后,不再办理进城务工子女转学手续。
就读条件: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学到我市城区“三办”就读,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市城区“三办”居住地已实际居住满半年(至当年5月31日止),方可向市教体局或相关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城区“三 办”居住满半年的居住证,或法定监护人购买城区“三办”房屋相 关材料。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等颁发的满半年有 效营业证明);
4.加盖学生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籍信息卡。
5.法定监护人非本人父母的,提供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证明书。
(二)学校安排:同起始年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安排一致。
(三)办理流程
1.随迁子女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到相关学校或市教体局业务股咨询学位空余情况;学校明确具备接收条件后,随迁子女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向学校递交转学申请。
2.学校从学籍管理系统中生成《转学申请审批表》,加盖学校公章后交随迁子女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到市教体局业务股完成审批。
3.随迁子女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接收学校和市教体局加盖公章的《转学申请审批表》到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同意转出”审批。
第七条 随迁子女入学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证件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随迁子女申请入读赤水市公办学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义
务
1.主动与市教体局和相关学校联系,依法送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2.配合做好就读条件审核,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服从市教体局统筹安排。
4.遵守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及赤水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相关规定;未经市教体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就读学校和学籍信息,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就读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及时入学,对于不能到校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实行“一人一策”“送教上门”。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关爱帮扶机制,加强情感上、学习上、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在教育教学、日常管理等工作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他们更 好融入学校学习生活,促进全面健康成长。认真排查疑似失学、 辍学适龄儿童少年,积极做好疑似失学、辍学儿童少年劝返复学工作,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第十条 赤水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各学校负责本区域和划片招生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招生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城区各学校要做好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资质审核等工作。教体局业务股要牵头各学校及时对接工业园区协助做好符合入学条件的园区内创业人员及稳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关材料的收集、初审;对接公安部门协助审核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对接人社部门协助审核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资料;对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审核进城务工人员的工商执照等相关资料;对接税务部门协助审核进城务工人员的《税务登记证》和税收相关资料;对接房管部门协助配合审核进城务工人员的购房或房屋租赁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校要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的实施方案并公示,完善应急预案,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管 理工作的监管,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适时 对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情况开展督查。加强对招 生工作和学籍管理、实际在校就读管理等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 纠正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各校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群众的监督,随迁子女家长若对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教体局等投诉反映;对入学工作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法规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赤水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