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发布时间: 2024-03-14 15:27 字体:[]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23〕166号)精神,下达我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4341400元(中央资金2170700元,省级资金2170700元),用于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特提出以下资金使用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学生情况及资助标准

1.2023年秋季学期资助学生5218人,其中脱贫家庭子女2597人,农村低保学生503人,城镇低保学生39人,困难残疾或残疾困难家庭学生及财政特困供养374人,其他困难家庭寄宿学生1705人。

2.资助标准:小学寄宿制500元/生·学期,小学走读生250元/生·学期,初中寄宿制625元/生·学期,初中走读生312.5元/生·学期。

(二)资金落实情况

1.《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24〕166号)下达资金4341400元。

2.2023年秋季学期资助完成后结转437249.5元。

合计480663.5元用于2024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后结转资金2024年秋季学期继续使用。 

二、资金使用安排

结合2023年秋季学期各学校使用后结转余额,参照上学期各学校资助学生人数,将资金安排至各学校(详见附件1)。上述资金列2024年“20502普通教育”相关项。

三、监管责任

1.各学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绩效目标。对义务教育阶段在资助系统中推送的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支出型家庭困难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困难残疾家庭学生)应助尽助,不因贫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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