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救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遵义市和赤水市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制度在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按照省、遵义市和赤水市对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年度核查工作安排,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遵义市第六次党代会等会议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的社会救助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扩围增效,扎实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全面构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保障标准
根据遵市民政通〔2023〕6号文件精神,我镇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保障标准分别为:农村低保每人每年5316元,城市低保每人每月705元,特困人员供养每人每月917元,失能、半失能、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890元、1134元、378元。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实施分类施保政策
分类施保遵循“不累加”和“就高”的原则,分类施保金按照相应城乡低保标准及对应比例核算后取整(核算结果含小数的均只入不舍)。其中:重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在校学生(不含研究生),按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每月发放7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全面实施低保扩围增效
1.坚持以家庭收入和财产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特困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低保工作坚持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坚持按户施保,防止“户内漏保”,原则上不允许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保障。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困难移民和长江流域十年禁渔退捕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2.优化“单人保”政策。一是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要求,适度降低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条件。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岁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岁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原则上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平均补助水平确定保障待遇。二是按《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要求,对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按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指乡村振兴服务站依规识别的易返贫致贫家庭。)
3.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低保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援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后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变更、停发等相关手续。
(三)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
1.入户排查范围全覆盖。要对所有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困难退捕渔民、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家庭、新申请家庭、近一年来退出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来申请低保未获确认的家庭等低保对象和潜在救助对象开展全覆盖入户排查。
2.依规核算低保家庭收入。坚持“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对低保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开展逐项核算,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社会救助家庭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确保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书面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3.规范低保审核确认程序。规范执行低保、特困审核确认程序,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低保审核确认。张榜公示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又要保护个人隐私,严防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镇级抽查做到抽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
4.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定期开展全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类数据交叉比对分析,以大数据手段主动筛查发现潜在救助对象。尝试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低保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根据实际可通过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入户核查,对所有新申请和在册低保对象动态开展经济状况核对,高效处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预警信息,做好低保网上申请受理处置工作。
(四)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机制
1.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同步”识别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在低保年度核查期间,镇社事办和乡村振兴服务站共同牵头统筹做到两类对象同步开展入户核查、同步开展镇级审核,从源头上加强两类对象识别有效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防止“一兜了之”;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2.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摸底排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有效衔接。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审核确认,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录入系统工作。“十四五”期间,当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镇社事办要及时将名单上报市民政局。
3.加强社会救助部门数据共享,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社事办按月将新增纳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名单提供给乡村振兴服务站,作为防止返贫监测的重要线索。乡村振兴服务站动态将有返贫风险、符合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乡村振兴服务站按月将新增纳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提供给社事办,作为民政部门落实低保保障的重要线索,社事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五)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
全面构建镇、村(社区)“两级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强化主动发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村(社区)发现急难情形和潜在救助对象“零报告”制度,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加大对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临时救助力度,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当压缩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对受疫情等影响导致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性困难的,应采取“先行救助”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六)做好特困人员年度复核
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按城市低保1.3倍标准兑现特困基本生活保障,按2023年赤水市最低工资标准1890元严格落实照料护理费。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动员和组织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对不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帮助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鼓励为特困对象购买商业保险,增强特困对象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访视,重点关注高龄、重度残疾人等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所有特困对象“平时有人管、难时有人帮、病时有人医”。
(七)认定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
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7月底前将救助粮发放到户。2023年纳入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应同时符合:一是家庭年人均自产粮食低于330斤,二是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三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205元。本政策适度向缺乏劳动力且收入明显偏低的家庭倾斜。
(八)同步做好社会救助其他工作
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摸排认定工作;依规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主动对接同级供电部门,联合开展低保和特困对象用电地址、电费用户编号等信息采集录入修改相关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3月3日前)
1.组建机构,制定方案。镇政府成立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入户调查组(每组都必须有一名国家正式工作人员),抽查工作组和审批工作组。审批工作组由党政班子成员,社会事务、乡村振兴、财政、村镇建设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及村(社区)支部书记组成。各村(社区)要成立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民主评议小组,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组长,人员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监委会成员、村(居)民组长和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原则上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含兼任村居民组长的)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保证每个村(居)民小组都有代表。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名单于3月3日前报社事办审核。
2.组织培训,熟悉政策。镇、村(社区)要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核查工作和开展政策业务培训,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年度核查有序推进。要做好统筹协调,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年度核查和乡村振兴工作的衔接。社事办和乡村振兴服务站要加大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与乡村振兴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入户调查的干部熟悉相关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象认定准确、操作程序规范。
3.抓好宣传,营造氛围。要将政策宣传工作贯穿年度核查工作各个环节,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年度核查工作的舆论氛围。
(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3月4日—3月31日)
1.对象申请(3月10日前)。申请低保和特困的家庭和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持居住证并居住1年以上)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残疾证、疾病证明、开通社保功能的银行账号、《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必要的刚性支出的相关材料等。户籍地不在本市的,原则上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县(区)民政局出具的未享受相关保障政策的证明。同一家庭中,户籍未迁在一起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由主要家庭成员向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申请人与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社事办工作人员、分管领导系近亲属的,需按规定完成近亲属备案登记。社事办于3月11日前将新申请低保、特困家庭经济核对人员名单(含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基本信息)报市社会救助工作中心业务一股。
2.入户核查(3月20日前完成)。各入户调查组要认真履行责任,按照村(社区)上报的新申请和所有已享受低保特困名单,组织开展低保、特困的入户核查。入户核查时填写《入户调查表》《低保家庭人员情况表》和新申请对象的《社会救助申请授权委托书》,填写时不得漏项。入户调查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全面,填写内容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3.家庭经济核查(3月27日前完成)。对新申请低保和特困对象,须按程序通过家庭经济核查,在市民政局将家庭经济核查数据于3月27日前反馈给社事办后完成对象认定。
4.民主评议(3月31日前完成)。对经过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核查后符合低保和特困条件的拟保障对象,由村(社区)组织召开村(居)民主评议会,参会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人数的五分之四,且保证每个村(居)民小组都有代表(不含兼任村民组长的代表)参加,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才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民主评议未能通过,但经镇、村(社区)两级共同研判确属困难的,镇人民政府可直接列为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5.一榜公示(3月31日前完成)。经村(居)民主评议会投票表决,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组公开栏和人口聚居点进行一榜公示,经7天公示且无异议后,报社事办审核。
(三)审核确认,录入系统(4月1日—4月20日)
1.乡镇抽查(4月11日前完成)。抽查工作组要对所有村(居)进行抽查复核,每村(居)抽查拟保障对象原则不少于20户,凡是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家庭,须全部进行抽查,由社事办留存抽查记录和镇级审核审批会议记录。
2.乡镇审批(4月13日前完成)。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居)委会上报的拟保障名单,经抽查合格后,于4月13日前组织召开镇级审核审批会议,综合考量家庭经济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入户抽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特困条件进行审核审批,镇审核审批会后在镇和村(居)公开栏、人口聚居点进行二榜公示。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于4月20日前将决定纳入低保、特困对象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
3.录入系统(4月20日前完成)。各村(社区)要在社事办的指导下及时更新贵州省低保系统,准确录入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尤其要准确录入保障对象身份证号码、保障类别、保障金额、人员属性(如贫困属性、在校学生、残疾类别等)、保障对象的社保卡银行账号和电费账号、联系电话等。
(四)兑现待遇,长期公示(4月30日前)
经二榜公示后,上级市民政局将于4月30日前从贵州省低保信息系统导出台账,市民政局通过财政“一卡通”统发系统,及时发放新审核确认的保障资金,并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年度核查工作纳入“保民生”重点工作议事日程,科学整合包保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等,保障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所需工作力量,形成政府领导统筹、社事办具体调度、镇干部用心参与、村(社区)工作人员积极协作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加强工作调度。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年度核查工作的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年度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核查工作任务。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小喇叭、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挖掘宣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正面典型,大力宣传普及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