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有力打击我镇违法建设,推进全镇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城镇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赤水市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赤整违办发〔202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鼓励各单位、村(社区)和个人对全镇范围的违法建设进行举报,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村(社区)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大同镇范围内的所有违法建设行为向大同镇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三、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举报电话:大同镇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党政办:0851—22911036、大同镇自然资源所举报电话:18585333620、村建中心举报电话:13765249181、大同镇农服中心:15286174326、林业站举报电话:13984258766、大同镇执法分局:15985043630。
2.举报电子邮箱:(29974828@qq.com)。
3.举报信函地址:赤水市大同镇人民政府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564702。
4.通过现场举报、新闻媒体、12345政务服务平台和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
四、举报人在举报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五、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知悉举报情况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基本信息、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移送纪监委。受理举报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大同镇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举报后,按照“依法合规、属地管理、分类处置(分行业处置)的原则,将举报线索按照行业领域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置。按行业领域应当接受移交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移送、移交。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八、大同镇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举报工作,建立健全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
九、大同镇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经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一定物质奖励。
十、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举报事项有交叉的,不重复奖励。
十一、大同镇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奖励,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物质奖励,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二、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在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使用情况接受纪监委、财政等部门的监管。
十三、本办法由大同镇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