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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日期:2021-05-14 11:35:00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 中 大
信息分类 | 公共文化服务 | 发文日期 | 2021-05-14 11:35:00 | 公开日期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发布机构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申请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申请办理的主体、办理依据、事项性质、对窗
口授权范围、提交材料、办理程序、收费以及办理时限。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申请办理。
2 主体
2.1 服务对象
赤水市辖区内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2.2 实施单位
赤水市文体旅游局。
2.3 监督机关
赤水市政务服务中心。
3 办理依据
《文物保护法》。
4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5 对窗口授权范围
收件与受理、送达。
6 提交材料
6.1 材料
6.1.1 原址保护设计方案。
6.1.2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1.3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鲜章)的《文物原址保护申请书》原件(自拟)。
6.1.4 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
6.1.5 修缮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2 要求
6.2.1 均一式 1 份,应完整、清晰。
6.2.2 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
6.2.3 申请人(单位)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或者文字说明,申请落款处应
签字和盖手印。
6.2.4 身份证应双面同向复印于同一页纸张上。
7 办理程序
7.1 收件与受理
申请人将材料一并交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申请的条件,应退
回提交材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材料不全的,应退回提交材料,出具《文物原址保护
申请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交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出具《材料接收清单》交申请人,并对提交材料
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决定是否需要
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补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7.2 审查与决定
窗口工作人员将提交材料移交赤水市文体旅游局市场监管股负责人,对提交材料及现场进行核查并
出具签字确认的《文物原址保护申请审查记录》,并将提交材料和《文物原址保护申请审查记录》一并
交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将提交材料、《文物原址保护申请审查记录》汇总一并提交窗口工作人
员。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出具加盖赤水市文体旅游局行政审批公章的《文物保
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申请行政决定书》,并将提交材料和《文物原址保护申请审查记录》整
理归档;对未通过审批的,出具加盖赤水市文体旅游局行政审批公章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许可决定
通知书》一式2份,并将《文物原址保护申请审查记录》和《行政审批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一式1
份整理归档。
7.3 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对通过审批的,将《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申请行政
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批的,将《行政审批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及提交材料送达申请
人。
8 收费
无。
9 办理时限
9.1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9.2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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