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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12 09:05:00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 中 大
信息分类 | 公共文化服务 | 发文日期 | 2021-03-12 09:05:00 | 公开日期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发布机构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文艺团体表演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艺团体表演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的主体、办理依据、事项性质、对窗口授权范围、
提交材料、办理程序、收费以及办理时限。
本标准适用于文艺团体表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办理。
2 主体
2.1 服务对象
赤水市辖区内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2.2 实施单位
赤水市文体旅游局。
2.3 监督机关
赤水市政务服务中心。
3 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5 对窗口授权范围
收件与受理、送达。
6 提交材料
6.1 材料
6.1.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鲜章)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表》原件,见附录 A。
6.1.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6.1.3 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6.1.4 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1.5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1.6 三名以上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演出行业学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验原件。
6.1.7 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自拟)。
6.2 要求
6.2.1 均一式 1 份,应完整、清晰。
6.2.2 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
6.2.3 申请人(单位)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或者文字说明,申请落款处应
签字和盖手印。
6.2.4 身份证应双面同向复印于同一页纸张上。
7 办理程序
7.1 收件与受理
申请人将材料一并交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申请的条件,应退
回提交材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人;材料不全的,应退回提交材料,出具《文艺表演团
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的,出具《材料接收清单》交申请人,
并对提交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
件的,出具《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补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7.2 审查与决定
窗口工作人员将提交材料移交赤水市文体旅游局市场监管股负责人,对提交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并
出具签字确认的《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检查记录》,并将提交材料和《文艺表演团体
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检查记录》一并交局分管领导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后,将提交材料、《文艺表演
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检查记录》汇总一并提交窗口工作人员。窗口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对审批
通过的,出具加盖赤水市文体旅游局行政审批公章的《文艺团体表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将提交
材料和《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检查记录》整理归档;对未通过审批的,出具加盖赤
水市文体旅游局行政审批公章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一式2份,并将《文艺表演团体
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检查记录》和《行政审批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一式1份整理归档。
7.3 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对通过审批的,将《文艺团体表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送达申请人;
对未通过审批的,将《行政审批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及提交材料送达申请人。
8 收费
无。
9 办理时限
9.1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9.2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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