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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1-17 11:25:53 文章字号:小 中 大
信息分类 | 赤府发 | 发文日期 | 2025-01-17 11:25:53 | 公开日期 | |
文件编号 | 赤府发〔2025〕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赤府发〔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障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赤水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从2025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五)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主动交出火种由检查站代为保管。未经批准入林区生产作业的人员,一旦发现,将依法劝离林区,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报刊、QQ、微信、“防火码”、粘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禁火令家喻户晓。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七、发生森林火灾后,森林火灾发生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将火情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851-22821549),并立即组织就地就近力量进行扑救。扑火工作中,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八、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精神疾病人员和坟主等社会特殊群体,要落实责任制,由以上特殊群体引起的森林火灾,依法追究其监护人及坟主的责任。
九、凡进入我市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地)游览观光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地)管理经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引导,并开展巡回检查工作。
十、重点林区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国有林场、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重点路口、景区入口、墓区通道等主要地段设立临时检查站及森林防火警示牌,并在进入林区路口设立永久性的提示牌。
十一、在禁火期内,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地)管理单位、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和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十二、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自本防火禁火令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5日发布的《赤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宣布失效。
赤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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