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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11-06 16:22:11 文章字号:

信息分类 赤府办发 发文日期 2025-11-06 16:22:11 公开日期
文件编号 赤府办发〔2025〕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有效性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赤府办发〔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提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住宅小区居住环境,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创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构建“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突出物业服务公益性职能,引导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物业服务企业,打造一批规范性住宅小区,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水平。逐步实现业主委员会“应建尽建”,增强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和业主自治意识,推动业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降低矛盾纠纷发生率,明显提升物业服务社会满意度。

二、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1.坚持党建引领。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贯穿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线,将党建工作有效覆盖到物业管理、延伸到物业小区,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2.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引领基层社会治理作用和居民的主体作用,调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居住社区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物业纠纷三级调解作用,通过社区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逐级调解,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二)健全物业管理工作体制

3.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由市委副书记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召集人,市纪委市监委、市人民法院、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信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赤水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中国邮政赤水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会商相关事宜,及时研究部署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4.理顺物业管理部门职责。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单位及部门要形成齐抓共管的最大合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单位及部门“管理进小区、执法进小区”的责任,具体如下。

市纪委市监委: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聚焦物业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促,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物业服务领域中存在的乱作为和不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靶向纠治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和不正之风,以有力有效的监督,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人民法院:推动物业纠纷非诉化解,对经三级协调不成功的、物业纠纷突出的社区或小区开展巡回审判,强化裁判示范指引,为物业纠纷当事人提供便利、高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对不配合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加快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依法立案审查,强化行政执法的司法保障。

市委组织部: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好“党建引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重点关注党员到社区开展“双报到”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关注物业行业中的党员,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示范岗等方式,激励党员在物业服务中发挥作用,有序推动物业行业党员发展工作。

市委政法委:推动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积极引导各基层网格员开展物业矛盾纠纷排查;协调政法部门依法处置涉物业矛盾纠纷;做好物业领域风险防控研判。

市委社会工作部: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抓好物业行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物业服务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统筹、督促信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做好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处置;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志愿力量、“小区组长”参与物业管理。

市信访局:负责物业管理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督办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为,特别是前期物业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及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指导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街道)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相关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指导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收费制度;负责督促、规范通信运营商有序进入住宅小区和光纤入户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利用住宅擅自从事办学、托管、办培训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的管理;指导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文化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小区内和物业服务项目交接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小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开展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指导物业公司招聘的保安人员的备案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区内违规饲养宠物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进小区活动。

市司法局:将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协助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指导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指导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完善物业纠纷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社区法律顾问规范开展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小区自治、普法学法、纠纷调解中的专业作用。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会同相关部门强化资金监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物业管理行业劳动关系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和支付工资;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切实维护好物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对报建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审查及实施监督工作;对住宅小区内违法加层、拓展室外空间(阳台)、开挖地下室等违法建设建(构)筑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水务局:负责物业区域供水、排水管网等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以及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市应急局(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小区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负责小区物业费收取、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物业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监管,及时处理关于电梯安全的投诉举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在小区内的商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协调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负责对物业小区生活垃圾清运的监督;负责督促燃气企业进行入户安检及用气安全宣传;对违反《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破坏公共园林绿地、私拉乱接气管、私自改变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业主或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因从事生产生活的餐饮、娱乐、建设等经营活动带来的油烟、污水、噪声等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对小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局赤水分局:负责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商业活动包括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和电子辐射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住改商”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依法进行查处。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或人员安全出行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小区内设立、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的职责,根据需要指导开展消防演练。

中国邮政赤水分公司:负责物业区域内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指导和推动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引导和鼓励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主委员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中党员的作用,定期组织党员培训活动,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服务意识;推动、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监督其运行;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交接;协调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民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等开展物业管理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相关职责。

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长、网格员、联户长、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并引导发挥居民公约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直供管网到户,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三)规范优化物业管理服务

5.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发布前期物业招标公告,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鼓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6.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小区业委会三级,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满意度、各部门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等情况进行评价。小区业委会组织业主每季度评价一次,报社区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评价在70分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所在乡镇(街道)进行联合约谈,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整体评价工作每年年底开展一次。按业委会(业主)50%、街道(乡镇)及社区3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进行打分。对考评结果在95分以上的物业企业以红榜推送,对65分以下的以黑榜推送,并由社区建议小区业委会按程序启动退出机制。

7.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准入退出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开展物业服务前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有从事物业服务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具备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同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小区业主大会的意见有权清退物业服务企业,乡镇(街道)、社区应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工作,有效解决争议和纠纷。物业服务退出的,乡镇(街道)应协助小区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未按照规范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不良信息。

8.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乡镇(街道)、社区指导监督下,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联系方式、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和受委托管理的公共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电梯检验检测、改造修理、维护保养、运行管理及支出情况等信息,可同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务也应对外公示,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9.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物业服务监督考核机制,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进行考核。严格执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按信用信息的组成分类,抓好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级运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信用信息在物业选聘、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加强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之间的联动,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在违法治理“打早打小”方面,对未履职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惩戒措施,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对项目负责人、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制订行业规范,杜绝行业恶性竞争,构建和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10.支持智慧物业建设。开发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为业主提供线上报修、物业投诉、投票选举、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等多样化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智慧小区应用系统,开展智能家居、公共设施管理、智能门禁、停车管理等智能化物业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讯运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对已建小区进行智慧物业改造,实现小区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和信息化。

(四)提高业主自我管理能力

11.提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率。小区投入使用后,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应及时牵头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实现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建尽建”;业主大会成立但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改设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直至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2.优化业主委员会人员配置。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鼓励符合条件的“两代表一委员”、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经选举进入业主委员会,注重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要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履职能力。

13.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调解物业纠纷等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劝阻。对多次催交仍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可根据管理规约规定的相应措施进行追收。业主委员会应当固定办公场所和接待时间,实施小区重大事项公开公示制度和例会制度,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报告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事务,同时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按规定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

14.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每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乡镇(街道)可以实行统一会计委托代理,加强对共有收益的收支、保值增值、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使用的监管。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由乡镇(街道)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撤销其决定,并公告业主。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乡镇(街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加大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提升业主自我管理意识。制定和推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将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纳入规约,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加强业主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居民文明意识、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对不能履行业主义务、遵守管理规约、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行为的业主,经劝告拒不改正的,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规定在小区公告并限制进入业主委员会。适时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公职人员物业费缴纳专项清理行动。

(五)加强物业设施设备源头管理

16.落实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制度。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街道)的监督指导下,邀请业主代表参加,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向业主公开查验结果。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的,在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监督下,由业主委员会和新、老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及其相关场地进行检查和验收。对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承接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

17.强化公共配套建设及管理。要从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环节入手;从明确各方责任主体、建立维护机制、加强资金保障、鼓励居民参与入手;要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监管、智能管理、多方协作,打造安全、便捷、美观的小区环境,切实提升业主的生活品质。

18.加强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经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设备,应当依法移交给相关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并负责日常养护管理。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住宅小区,相关专业运营单位要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专业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指实际最终使用的个人或单位)收取费用;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未签订委托合同的,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托收。

(六)着力化解物业管理难题

19.破解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乡镇(街道)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允许小区业主在小区群里参与投票或经业主授权、社区认定的居住在小区内的直系亲属参与投票。对具备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经乡镇(街道)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乡镇(街道)、社区、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社区民警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20.破解维修资金使用难。对计划使用和一般性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乡镇(街道)指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异议表决四种表决方式进行约定,优化表决规则,提高业主组织的决策效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建立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快速通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认定后,可由乡镇(街道)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21.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难。物业服务合同必须明确服务项目的标准和收费标准,业主或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拒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价(可直接采用小区季度评价结果):经评价满意率在85%以上的,业主应全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经评价满意率在85%以下的,业主按物业服务费的80%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另20%交到小区公共收益账户用于小区的公共支出。未装修入住业主(无特殊约定的),业主可以按照物业服务费标准的6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天鹅堡、天岛湖、丹霞溪谷、玫瑰小镇、金三角等旅游度假小区除外)。业主和物业公司因收费发生纠纷的,经街道、社区、市物业调解委员会三级调解,仍然到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追缴,法院及时立案,快审快结。

22.规范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对物业服务费可设立专用共管账户,由物业企业、业委会、社区三方共同监管,房开企业在房屋预售前开设前期物业费的专用共管账户。确保物业企业不发生挪用物业服务费和拖欠员工工资等不良现象,优化小区物业服务环境,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23.建立装修保证金收退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遵守装修规范,可以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明确装修保证金标准、用途、退还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小区公告栏、物业APP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监督电话,接受业主监督;收取的保证金存入共管账户,不得与日常经营资金混同,避免挪用风险,该账户由社区、业委会、物业企业三方监管;每半年公示账户收支明细,保留财务凭证至少5年。业主装修竣工后15日内提交验收申请,物业服务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存在争议时,可暂扣争议金额,其余部分先行退还。扣除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时,由社区调解委员会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处理。

24.解决电梯安全运行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配与商品房购房合同相符的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电梯,经检验合格,并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制订电梯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检验机构要强化检验责任,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对所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电梯维保单位要向使用单位提供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及时处理使用单位的电梯故障和相关投诉举报问题。

25.建立多种物业服务管理模式。

(1)市场主导型:一是包干制,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标准,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支付物业服务费,享受物业服务;二是酬金制,业主将物业服务费缴到小区共管账户,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2)业主自治型:一是业主委员会直接管理模式,业委会成员(或聘请少量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协调、监督,将保洁、保安、绿化、维修等具体服务项目分包给专业公司,根据支出按比例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二是业主自营模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直接雇佣人员(保洁、保安、维修工等)组建服务团队进行管理,根据支出按比例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3)社区托管型:社区直接雇佣人员(保洁、保安、维修工等)组建服务团队进行管理,根据支出按比例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26.对安置小区落实综合管理措施。强化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和乡镇(街道)、社区的属地管理职责。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可采取专业化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自治及社区管理的方式,由乡镇(街道)牵头,项目业主配合,负责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组建公益性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做好辖区内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同时把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纳入村(社区)综合管理,筹建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积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安置小区业主要缴纳物业服务费,引导业主养成“享受服务、承担费用、接受管理”的习惯。

四、组织保障

(七)强化物业管理工作保障

27.加强政策扶持。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推动物业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将物业服务业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扶持发展范畴,市财政结合工作实际安排一定的物业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奖励、业主委员会培训和智慧物业建设等;适当补贴老旧小区特别是安置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被评为优秀或信用等级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定点采购、单位楼宇物业公开招投标中给予适当加分。

28.加强监督指导。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范畴。

29.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乡镇(街道)、社区(村)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以及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多途径、多方式宣传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业主关心支持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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