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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赤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网站信息审查发布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26-05-09 17:05:07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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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赤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网站信息审查发布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赤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网站

信息审查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赤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巡视反馈意见,对《赤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网站信息审查发布制度》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政府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室主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受市政府办公室委托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条  市政府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各市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是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内容保障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应建立政府网站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市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资料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审核发布

第四条  市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和工作规范遵循“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

第五条  各市直部门、乡镇(街道)发布信息应严格审核把关,严格遵循“三审三校”制度,经起草人、股室负责人、分管意识形态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审核校对并填写《政务公开申请表》后方可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发布。

涉及重要信息或者敏感信息,由发布单位向分管市领导申请同意后,交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发布。

(一)审核程序:

1.初审。起草人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保密事项和公开属性,并对原稿(初稿)或经编辑修改后的初稿清样进行通篇校对。

2.复审。初审合格后由股室负责人负责复审,重点审核信息内容,并对初校文字清样和花脸稿、音视频修改稿进行逐一比对校核,并与原稿对照校核。

3.终审。复审合格后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负责终审,主要结合复审意见对稿件进行全面审查和宏观把握,并签署发布意见。终审结束后,股室负责人与起草人根据终审领导发布意见对稿件进行发布前校对。

当遇到重要信息或敏感信息不能作出判断时,须请市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当发布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时,必须经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审核要求:根据政府网站特性,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性质应分级、分类予以处理,选择适当的发布途径、公开方式和时间节点等,准确把握所发布信息的基调、立场,谨慎掌握敏感信息的尺度和口径,确保所发信息政治正确、内容合规。

1.法规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2.保密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不宜公开的文件、信息等敏感内容;不得含有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3.转载审核:如需转载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件(含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官方网站等权威平台转载。

如需转载发布省、遵义市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信息稿,应当从省、遵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权威平台转载。

4.质量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连接;不得存在虚假不实内容;所发布信息的标题、正文、图片、统计数据、附件等内容中不得出现错别字、表述不当等问题。

5.其他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存在涉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不得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宣传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不得用于营利性、商业性等活动;不得含有其他一些不适宜发布的内容。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收到各单位送来要求发布的信息,需经认真审核和校对后才能发布。具体程序为:

(一)电子政务股初步筛查审核,无三审三校签字的《政务公开申请表》、不宜上网发布的和无发布价值的直接退回不予发布。

(二)可发布的信息报分管意识形态领导、分管电子政务领导对内容进行审查无误后,由电子政务股发布上网。重大信息、敏感信息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才予以发布上网。

(三)对一些明显表述错误的问题,电子政务股初审时未发现指出,分管领导二审才发现问题的,对电子政务股初审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账号管理人员应加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若人员变动,须做好平台操作培训和账号密码移交工作。

第八条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政府网站安全防护能力。发生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公安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坚持读网机制,对政府网站运行情况、栏目更新、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会商,合力做好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单位须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保密性和合法性负责。报送信息出现涉政表述错误或者其他问题的,第一次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予以提醒;第二次再出现问题的,纳入每月政务运行通报;第三次出现问题的,报所在单位进行问责处理;屡次出现问题的,将报相关部门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对政府网站开展1次全面检查。对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栏目更新工作、出现错敏词等问题的,立即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每年对政府网站栏目保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对相关问题进行年度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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