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市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及时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黔府办函〔2020〕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下列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二)依照法律、法规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职能的县、乡两级政府部门;
(三)县、乡两级行政机关设立的独立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
(四)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独立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县、乡两级政府办公室分别负责受理公众向县、乡两级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县、乡两级行政机关办公室(文书科<股>、综合科<股>)是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构。各级行政机关应通过多种渠道将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对外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律不得委托事业单位、网站管理公司等进行代办。
第二章 提交和签收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表,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填写。个人提交申请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影印件或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人可通过当面申请、信函寄达、传真发送、互联网提交等方式进行。
(一)信函寄达。申请人应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信件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受理机构。
(二)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受理机构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资料,如:申请人可向市政府办公室(或其他单位)当面提交申请表。
(三)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向受理机构发送提交信息申请表。
(四)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赤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受理机构依申请公开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资料。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办理的,原则上将该申请登记留存一年。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有无错误;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是否明确,有无歧义;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是否明确。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受理。
第七条 受理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申请接收时间:
(一)当面提交的为提交申请之日;
(二)以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为行政机关签收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方式提交的为行政机关与申请人确认成功之日;
(四)通过互联网或传真渠道提交申请的,为双方确认之日;
(五)需要进行补正的为收到补正申请之日。
第三章 甄别和办理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
(二)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
(三)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四)所申请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提供的理由不成立的;
(五)所申请信息已移交档案管理机构的;
(六)申请人要求对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信息进行确认或重新出具的。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无法提供”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本行政机关从未制作或获取过所申请信息的;
(二)本行政机关虽然曾经制作或获取过相关信息,但由于客观原因已无法提供的;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
(四)经申请人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与申请人沟通后仍无法确定所需信息的。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不予公开”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
(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纪录、过程稿、磋商信函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七)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作“予以公开”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
(三)对尚在制作中且近期内将主动公开的信息。所申请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所申请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另行制作的,可不予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除上述例外情形外,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对于审核合格的依申请公开申请,受理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受理等处理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延期的,应经受理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四章 例外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予以补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的行政机关应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方式、合理补正期限,以及拒绝补正和补正后仍不明确可能产生的后果。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关系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的由受理的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若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告知利益相关第三方。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若行政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所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后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或无法判断该政府信息公开后是否会影响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报同级市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与相关职能部门会商。
第十六条 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且有牵头单位的,牵头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公开;参与制作的机关所收到的申请比照办理。申请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且没有牵头制作单位的,接收申请的机关应与有关机关协商,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七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进行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及时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正式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更正的,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应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可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主动要求撤销的,行政机关应予同意。
第五章 答复和归档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须以本机关名义进行答复,并加盖本机关公章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不能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进行答复。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书等,应具备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权利、答复主体名称、成文日期及印章等要素。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书等制作完成后,行政机关应按以下情形进行送达:
(一)要求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邮政企业送达;
(二)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应将答复书制作成电子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向申请人直接送达或者当面申请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签收送达回执。申请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当面送达的,应改用邮寄送达等方式留证备查;
(四)答复书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应进行委托登记。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通过电子数据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如可先电话告知申请人答复内容,再将答复书寄出,或按照申请人要求,将答复书字号放大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建立办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申请内容、申请人类别、处理情况、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等。行政机关对台账要定期检查,防止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行政机关对于申请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在按照“一案一号一档”进行归档的同时,应尽可能按申请内容、处理情况等进行分类。归档资料应扫描制作成电子文档以便管理查询。档案原则保留2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收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未能依法依规提供相关信息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理睬、不予答复或答复不规范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24-12-0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2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水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1-07-09
- 赤水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制度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