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学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
(二)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广电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办事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依照《赤水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24-12-0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2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水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1-07-09
- 赤水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制度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