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回应关切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回应关切工作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言论采取积极回应的制度。
第四条 回应公众关切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以及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第五条 涉及市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决策方面的政务舆情,市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市政府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涉及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领域方面的政务舆情,相关职能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涉及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方面的政务舆情,起草解读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相关单位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开设的门户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微博、热线电话等方面的日常监测工作,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第九条 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24-12-0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2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水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1-07-09
- 赤水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制度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