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每年年初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细则,实现动态管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季度考核情况每季度通报1次。年终考核每年组织1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次年年初。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办政务公开股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政务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信息报送情况;
(八)举报投诉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九)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情况;
(十)政务公开专题栏目信息保障情况。
第七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督查局、市机要局等单位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考核组依据考核评分细则,采取网上评估、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社会评议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打分,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考核采用100分制,加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考核结果在按百分比进行换算后记入市政府办年终目标考试分值。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排名前六位的乡镇和部门,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赤水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24-12-0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2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水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1-07-09
- 赤水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制度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