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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8-15 12:00:0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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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二、行政机关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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