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三办实行烟花爆竹限放管理的通告
赤府发〔2025〕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和时间
(一)限定燃放区域。城区三办限定燃放区域为文化广场、飞龙广场、人和广场、五洲国际广场、河滨小广场、双龙桥河滨小广场、凯晟国际广场、赤天化老广场、赤天化新广场、丹霞大道消防大队旁飞鲸水世界等空旷地带。
(二)限定燃放时间。2025年1月24日至1月27日(农历腊月二十五至二十八)、1月29日至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十四)每日8:00至24:00;2025年1月28日(除夕)、2月12日(元宵节)当日8:00至次日2:00。
二、禁止燃放区域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中小学校等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居民棚户区。
(三)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四)车站、船舶等安全保护区内及1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商业区域、地下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公共绿化带、山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城市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城市下水道、污水排出口、化粪池等。
(八)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规范燃放行为
(一)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厂家生产的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含冷烟花),购买外包装箱上张贴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禁止燃放A、B等级烟花爆竹以及其他需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假冒伪劣的“三无”烟花爆竹产品,不到无资质店铺及网上购买烟花爆竹。购买烟花爆竹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燃放说明,燃放时应严格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
(二)根据燃放需要适量购买烟花爆竹,燃放时要严格按照安全警示和燃放说明进行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投射、抛掷,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爆炸、火灾,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大市民不得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应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四)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单位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市民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四、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牵头,应急、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国家或集体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或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烟花爆竹违规经营、燃放的行为,举报电话:0851-22821549(赤水市应急管理局)、0851-22821261(赤水市市场监管局)、0851-22821013(赤水市公安局)。
赤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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