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车用气瓶使用单位(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关于“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等规定。经排查梳理,我局审核决定公告注销附件名单的65辆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有异议的,可携带车用气瓶相关证明资料向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联系人:陈中证;联系电话:0851-22887047)进行问询或者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