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赤人社通[2020]37号)文件要求,现将公告内招聘对象中要求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或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证明(常住地社区出具)”更正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或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常住地社区出具)”。
赤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
赤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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