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对市人大八届一次会议第13号建议的答复
市中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进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水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兴起,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急剧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我市中心城区(包括经开区)自来水居民用户约4.5万户,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小区(电梯楼)一共59处。其中:由房开商自行采购安装二次供水设施、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代收代缴水费、供水单位实行“总表管理”的有37处;由房开商出资、供水单位组织采购安装二次供水设施并实行“一户一表”管理的有22处。目前,由房开商自行采购供水设备的小区,出现设备标准不统一、品牌杂乱、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最后造成供水设备问题频发,不能保障用户的正常使用,居民的生活饮用自来水水质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或水质安全隐患;由由开发商出资,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设计、选型、采购,以及入户供水管道的安装,实行“一户一表”管理,做到管理到户、收费到户,对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终生维护和管理,基本没有出现停水、断水等问题。
二、存在问题
一是设施建设不规范。建设过程缺乏有效监管,二次供水设施标准不统一,部分开发商(建设单位)低成本建设,设备选型档次低、能耗高,泵房选址和建设不规范,无安全防范措施等。同时,根据《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机械设备使用年限10~14年、电子设备使用年限5~10年,目前正在运行的约74套设备中,绝大多数是在带病运行。
二是运营维护责任不落实。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复杂、运行维护单位职责不清。部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责任在物业服务企业,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维护管理,没有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或者自行更换配件的质量较差,加之,一些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更换,致使一些小区泵房环境脏乱差,设备锈蚀损坏现象严重,水质污染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管理费用标准不统一。供水单位实行“总表管理”的小区(电梯楼),物业公司只向供水单位代缴基本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费。不同小区的物业公司向住户收取二次供水加压费的价格不统一,部分物业公司向住户收取二次供水加压费后却管理不到位。
三、推进措施
1、制定出台《赤水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因我省暂未出台相关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性文件,我局根据《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文件精神,我局参照周边省、市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编制切合我市实际的《赤水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今年3月,经对接省水利厅和遵义市水务局,近期省、市将出台城市二次供水管理相关指导性文件,待省、市相关文件和规定出台后,完善我市城市供水二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和管理,确保我市城市二次供水建设和管理得到有效的监督和保障。
2、新建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一是供水工程设计方案需经住建、水务、供水企业共同审核,在满足统一建设标准且第三方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报价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房开企业可通过竞标等方式择优选取施工单位,并在施工过程接受住建、水务、供水企业的监督。二是在满足统一建设标准的前提下,若第三方施工单位与供水企业报价基本一致,则优先选择由供水企业进行供水工程施工。三是水务部门、供水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供水工程专项验收方案,供水企业应参与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应严格按照上述制定的统一建设标准执行,对不符合统一建设标准的供水工程不予验收通过。对验收通过的小区供水企业按阶梯价直接向居民收费,建设单位将给水系统移交供水企业管理。
3、探索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突破口。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的用水满意度,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城市和谐稳定,依法制定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四部委的文件精神,可建立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的模式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同时住建、水务等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以二次供水矛盾较突出的老旧小区作为试点,开展老旧二次供水改造工作,改造后移交供水企业进行“一户一表”统一管理,并积极探索出一条老旧小区二次供水改造的新路。
4、推进取消城市二次供水收费。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推进取消城市二次供水加压费用,供水企业可向发改物价部门申请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城镇供水价格。
赤水市水务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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